认证信息报送和证书查询新要求将于9月30日施行
2026年9月14日,国家认监委官网公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的公告》(2026年第28号)。文件落款为9月9日,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截至9月16日,该公告已公布、尚未施行。市场监管总局9月14日另行发布了有关改革报道。
公告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报送有关认证信息。认证机构须通过自有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免费、实时、便捷的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并将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报送至国家认监委;不得通过提示引导、链接跳转等方式,将国家认监委网站作为自身证书有效性的查询方式。
查询渠道按认证规则区分: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证书,公众除通过认证机构提供的方式查询外,还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证书基本信息;按照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证书,公众按照该机构提供的方式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相关证书信息由认证机构提供,并由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信息报送时点包括:认证计划实施至少3日前报送计划信息;认证结果产生后1日内报送与结果相关的活动、人员和对象信息;出具证书以及作出暂停、注销、撤销证书决定时,同时报送有关信息;设立承担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后10日内报送有关信息。计划变更的,应于原计划开始日期前1日23点前报送变更后的计划;计划撤销、终止的,分别于计划实施前、计划实施结束前报送。
对于认证机构资质注销、撤销,或者受到责令改正,以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国家认监委网站将在证书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中,对机构名称加施相应状态标识。机构按要求完成改正、停业整顿期满,或者有关证书转至其他资质有效的认证机构的,取消相应标识。
采购核验宜同时记录证书内容与查询时点
从采购管理角度看,这项调整为企业核对供应商提交的证书和查询当日的状态提供了更明确的渠道。建议在供应商准入、合同签订和重要交付节点,根据项目风险安排复核,避免长期沿用首次入库时保存的截图。这属于企业管理建议,公告未要求一般采购企业承担认证信息报送义务,也未统一规定采购复核频率。
核验记录宜包括证书编号、持证主体、认证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构、查询网址和查询时间。持证主体与签约供应商名称不同,或者认证范围与采购事项存在差异时,可以要求供应商说明对应关系并提供材料。证书能够查询到,仍需结合其认证对象和范围判断对具体交易的证明作用。
由于公告区分了不同认证规则的查询渠道,单凭某一官方入口未检索到结果,不宜立即认定证书伪造。企业可先确认认证规则类型,再使用相应渠道核验。遇到查询渠道无法使用、结果缺失或状态相互矛盾的情况,可要求发证机构说明,并保存查询时间、页面及沟通记录。
机构状态标识与具体证书状态应分别核对
机构名称被加施标识,是进一步核实的信号。公告分别规定了证书状态信息报送和机构状态标识,不能仅凭机构标识便认定其全部证书失效。
遇到状态提示时,建议先确认涉及的机构、事项和当前阶段,再核对具体证书及相关处置文件。供应商表示证书已转至其他机构的,可以要求提供转移后的证书资料和查询方式,重新核对承接机构及证书信息。
同样,查询显示证书有效,也不宜被理解为对每批产品质量或每项服务成果的全面保证。采购企业仍应依照合同落实交付、检验和验收,并核对认证范围与采购要求的对应关系。
合同可以明确认证状态变化后的通知与处理安排
采购合同仅写“提供有效证书”的,可以进一步明确应交付的材料、核验渠道、需要持续保持认证的期间,以及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或发证机构出现有关状态标识时的通知和补充说明安排。通知方式、接收人员及更新材料的期限宜具体,便于履行和留存记录。
后续处理应结合证书对履约的实际影响设计。证书属于准入条件、验收条件,还是仅作为能力评价材料,可能影响合同安排。双方可结合交易需要约定补充证明、替代方案及相应处理程序;已经发生争议的,仍需结合合同、实际履行和适用规则判断,不宜仅以查询页面变化直接推导解除合同或拒付货款的结论。
购买认证服务的企业,可以要求认证机构说明查询入口、信息更新方式和异常纠正渠道,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沟通责任。认证机构则可在9月30日前核对报送流程、状态同步和查询服务,落实公告规定的各项时点。
企业可先整理自持证书与供应商证书清单,补齐发证机构、认证范围和查询入口,再优先核验影响近期采购、投标或交付的证书。核验措施应与交易风险相匹配,不宜将认证机构的新要求扩展为普通企业新增的行政报送义务。
相关报道
-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认监委官网2026年9月14日公开,文件落款为9月9日。
-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查询管理改革——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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