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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要求平台主动清理五类涉企侵权信息:企业举报与举证要点

中央网信办明确五类涉企侵权信息处置范围,要求平台加强主动治理。企业举报应准确定位内容、按类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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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平台主动清理五类涉企侵权信息

2026年9月18日,中国网信网公开《关于加强涉企侵权信息管理 持续推动营商网络环境优化的通知》。文件由中央网信办秘书局于9月15日落款,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要求督促网站平台加强涉企信息事前审核、事中巡查和事后处置,并强化账号及MCN机构管理。

通知列明个人信息、侮辱贬损、假冒仿冒、虚假误导和其他五类涉企侵权信息,要求网站平台积极主动清理处置。具体涉及泄露企业家身份、联系方式和敏感个人信息,恶意丑化企业标识,假借企业名义发布信息,歪曲企业家过往言论,以及与事实不符的搜索联想等。

其中,虚假误导类还列入已经权威辟谣、澄清的不实信息,以及与企业、企业家在超大平台官方账号发布的公开声明不符的信息;其他类包括涉企拉踩引战、集纳翻炒企业旧闻旧事和负面信息、已被本平台处置过的涉企侵权信息等。网站平台须完善信息内容管理制度和社区规则,属地网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这是已经公开的工作通知,并非征求意见稿。公开文本未另列施行日期,也未设定统一赔偿金额或所有举报一律适用的具体办结时限。上述要求见中国网信网公布的通知全文

企业举报应按信息类型准备材料

从企业操作看,主动治理要求有助于明确向平台反映问题的方向,但企业仍需把被举报内容定位清楚。仅提交“影响品牌形象”“造成严重损失”等概括性说明,难以帮助平台区分身份仿冒、事实错误、个人信息泄露与普通交易争议。

2023年公布的《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适用于境内网站平台。其第五条规定的受理材料包括文字举报、权利主体资格证明、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具体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侵权初步证据,以及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文字保证。委托举报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这些要求来自既有规范,并非本次通知新设的统一表格。

举证要求还须按类型区分。依该规范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仿冒、侮辱和泄密类举报,除企业或企业家及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仿冒类存在仅凭身份证明难以识别的特殊情形时,可以补充官方网站备案查询证明、官方账号持有证明、权属证书或企业对外公告声明等材料。

为便于后续跟进,企业可按每条内容建立记录,保存账号名称及可识别编号、原始链接、发布时间、发现时间、完整截图或录屏、争议内容和处理请求。这是证据整理建议,不是所有举报都必须另行提交的材料清单。录屏宜保留进入账号和打开内容的过程;转发页面与原发页面分别记录,避免只留裁剪图片而无法还原上下文。

对截取旧闻制造误解的内容,可提供完整报道、事件时间及后续处理结果;对虚假经营信息,可围绕争议事实整理合同、履行记录或主管部门文书。涉及企业家个人信息时,应区分企业自身权利与自然人权利,核对举报授权,并通过平台正式渠道提交身份证明。对无关客户、员工信息作必要遮挡,同时保留原始文件,避免维权材料再次扩散敏感信息。具体材料要求可对照中央网信办公布的举报工作规范

平台处置与民事赔偿适用不同判断条件

平台删除内容、限制账号,与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不同的处理事项。此次通知强化平台内容管理责任,不能据此推定每次被举报的信息都已构成民事侵权,也不能直接计算企业能够获得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通知须包含侵权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企业除保存涉嫌侵权内容外,还宜保存举报提交时间、受理回执、补充材料通知、处理结果及处置后再次出现的链接。主张平台责任时,这些记录有助于说明平台收到的具体信息、采取的措施及损害扩大的经过,不能只凭“已经投诉过”作概括主张。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其中应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须向权利人转送声明,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企业收到声明后,宜核对对方证据,及时评估后续程序,并向平台反馈已经投诉或起诉的记录。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其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把最初处理视为永久结果。相关规则见官方刊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准备索赔时,建议另行整理客户取消订单、合作方暂停交易、澄清支出等材料,并说明与涉案信息的联系。营业额下降可能有多种原因,不宜将某段时间的全部经营损失直接归因于一条帖子。举报材料、民事起诉材料和损失计算可以共享证据,但各自需要证明的事项应分别列明。

声誉维护需要与正常监督和业务整改衔接

通知将与特定官方账号公开声明不符的信息列入平台处置范围,但这不等于企业发布否认声明后,所有不同意见均已构成民事侵权。企业公开回应宜写明所涉事实、时间和证据;平台内容管理中的处置要求,也不能代替法院对具体行为的审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企业处理负面信息时,应把事实错误、侮辱表达、隐私泄露与真实投诉分别核对。

例如,对方反映交货迟延,而企业认为对方同时作了侮辱性表达,宜分别整理履约事实与涉嫌侵权语句:合同争议交由业务人员核账、补救和答复,针对具体侮辱内容提出有依据的处理请求。把所有差评一并要求删除,既不利于准确维权,也可能掩盖需要解决的售后问题。

平台经营者可结合此次通知及既有规则,检查日常巡查、企业身份核对、举报转送和重复侵权处置的衔接情况,并保留处理依据与反馈记录。普通企业可明确客服、品牌和法务之间的联络人,确保发现争议信息后及时核清事实、保存证据并选择相应渠道。上述整理方式属于经营管理建议,具体处置仍应结合内容性质和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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