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26年9月7日发布《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通知面向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资格、从事汽车整车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的企业,就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期起算、验收、支付方式、议价及中小企业供应商款项支付提出安排。通知成文于2026年9月2日,正文未单列施行日期。
通知明确了账期起算、验收和支付管理安排
通知提出,供应商账期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于月度供货两次以上的连续性供货,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连续供货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周期结束后应集中对账,从该周期中点至完成付款的时长不应超过账期上限。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方式和期限。对汽车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汽车企业应在约定送达时间起一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数量完成接收,并在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超过3个工作日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确需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下线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双方依合同开展责任认定和赔付,相应物料款项不计入应付账款。
通知要求汽车企业和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账款支付期限并遵照执行;汽车企业已作出供应商账期承诺的,合同约定期限不应超过承诺期限。支付时间以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签发时间为准。双方协商支付方式时,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使用非现金方式的,应合理控制比例,并在合同中约定贴现成本承担方式。
中小企业付款规则应与现行条例一并核对
通知鼓励汽车企业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中小企业供应商货款支付,最长在60日内完成支付,并鼓励采用现金。对合同中未明确支付方式的中小企业账款,通知要求使用现金支付,不得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替代。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情形。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或第三方付款进度作为付款条件。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验收的,自约定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条例还规定,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主动告知自身属于中小企业;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利率的,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约定的,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大型企业还应将逾期未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纳入年度报告并依法公示,并将保障付款工作纳入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
合同和业务流程需要围绕付款节点留存记录
整车企业可将供应商账款管理拆分至具体业务节点:订单或开发定点文件明确供货范围、暂定价或定价机制;合同写明接收、检验、异议、装车验证和验收完成的责任人、标准及期限;连续供货明确对账周期、对账单确认路径和账期起算方法。签收、检验结论和退货记录应能与合同约定相互印证。
对尚未最终定价的项目,通知提出,连续性合作可参照最近一次生效合同价格先行支付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90%;非连续性合作可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70%以上先行支付,最终再多退少补。双方采用该类安排时,可在文件中明确暂定计算基础、先行支付比例、结算触发条件、价格争议处理和差额结算期限。
供应商可在签约及每次对账时固定自身规模类型告知、交付时间、物流凭证、收货记录、验收状态及发票提交时间。通知规定,供应商未在约定时间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时,汽车企业可按发票延误时间顺延支付;发票开具、送达和签收记录也应纳入应收账款台账。出现验收争议时,对无争议的交付、数量和金额宜单列确认,避免与争议部分混同处理。
汽车企业应准备账款支付管理和报告材料
通知提出,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供应商账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强落实情况跟踪,并于每年7月底、1月底前完成半年度、年度情况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将对重点汽车企业开展调研评估,通过调阅文件、查阅数据、查验现场和访谈等方式了解账期、支付方式及应付账款情况;对账款规模大、故意拉长账期或被中小企业投诉较多的汽车企业,可开展联合约谈并督促整改。
因此,企业的准备不宜仅停留在合同模板。采购、质量、供应链、财务和法务之间应形成能够相互核对的验收、账龄和付款记录;涉及中小企业供应商的交易,还应结合交易双方规模类型、合同约定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适用条件判断具体义务。
相关报道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9月7日)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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