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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同意客户延期付款前,把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和保证期间落实

客户提出推迟货款到期日,原保证期间不会当然随之顺延。签展期协议前,应核对原保证责任及期间;需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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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货款快到期了,提出再宽限几个月,并表示原来提供保证的老板仍会负责。企业愿意保留合作,准备与客户签一份延期付款协议。此时需要先核对保证人的意见与原保证期间:如果只有买卖双方修改付款日期,原保证期间可能继续按原安排计算,等新的付款日到了,再找保证人承担责任,可能已经错过期限。

先确认这次调整涉及的保证责任仍然存在

本文处理国内企业货款交易中,已有第三人为特定债务提供保证、债权人与客户准备协商延后付款日期的场景。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客户老板以公司代表身份签署采购合同,并不当然构成其个人保证。

先找出原合同、保证书及补充协议,确认保证人是谁、担保哪笔债务、采用哪种保证方式,以及保证期间的约定。只看到“负责协调付款”“督促客户还款”等表述,不宜直接当作保证承诺。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债务加入或执行担保涉及不同规则,不能直接套用本文安排。

本文所引《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证订立及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此前的,应另行核对新旧法律适用,不能仅因现在签展期协议就认定全部适用新规则。

还要核对原保证责任目前仍然存在的依据。如果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且债权人未依法行使权利,不能仅靠买卖双方写上“原担保继续有效”恢复保证人的责任。

客户的付款日延后不等于保证期间同步后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因此,卖方同意客户晚付款,对卖方和客户的约束,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需要分别判断。

同条还区分债务负担的变化: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减轻债务,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负责;加重债务,保证人不对加重部分负责。如果展期同时增加利息、违约金或者把其他订单欠款并入,不应认为原保证自然覆盖全部新增金额。

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客户持续对账、支付部分货款或者承诺下月还款,不能据此认定保证期间重新计算。

取得保证人对展期的书面同意后,也应继续检查原保证期间条款。原条款若写的是固定截止日,应核对它与新付款日的关系,明确各方拟保留还是调整该日期,并审查约定的法律效果。需要调整时,应由债权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不能只改付款日并笼统写“担保不变”,就认定原截止日自动后移。

签署前把债务余额与三个时间节点列成一页

由业务和财务共同制作核对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债务明细:合同及订单编号、交付验收情况、原货款、已付款、退货抵扣、剩余本金和有争议的费用,逐项关联凭证。
  • 原付款节点:原到期日及其依据;付款以验收等条件为前提的,补齐条件成就记录。
  • 原保证节点:保证方式、范围、保证期间条款,以及此前向保证人主张责任或对客户起诉、申请仲裁的材料。
  • 拟变更节点:新付款日、分期安排、各期金额,以及拟与保证人明确的保证期间。
  • 签署材料:保证人身份、签署资格、授权文件和历次保证文件,核对实际签署人有权作出该项承诺的依据。

原保证人是客户老板个人的,应当明确以个人保证人身份签署。其只在客户公司的代表人栏签字,容易产生签署身份争议。保证人是另一家公司的,应结合其章程、决议及授权审查本次变更所需手续,不能只由客户代称“保证公司已经同意”。

把展期同意和保证责任写进同一套签署文件

第一步,争取形成三方确认的债务清单。金额尚有分歧的,标明已确认部分与待核部分,不要把争议费用直接计入本金。企业主可以进入企业账款催收专题,先整理核账材料和协商履行事项,再将确认后的余额用于展期协议。

第二步,约定展期生效条件。若企业接受延期的前提是保证人继续提供保证,应明确该条件及满足方式,并在保证文件签署完成前避免先行发出无条件同意延期的承诺。仅靠内部审批写明“待保证人确认”,不足以替代向客户表达清楚的协议安排。

第三步,由保证人明确确认具体变化。文件应能识别原合同、剩余债务、新付款安排及保证范围,并明确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和通知地址。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时,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处理,不能凭业务习惯认定为连带责任。

第四步,检查保证期间条款的可计算性。不要只写“保证至全部货款结清”;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将保证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等类似表述认定为约定不明,适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改为分期时,应结合债务性质、分期条款及提前到期安排核对期间起算,不能直接把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规则当成保证期间规则。

第五步,完成签署和归档后更新台账。保存完整签署文本、附件、身份及授权材料,并记录实际签署日期。业务系统中的新付款日与保证期间届满提醒应分列,指定负责人分别跟进。保证人在沟通群里回复“知道了”,不宜直接视为已经明确同意全部变更和保证责任,应结合完整内容、身份及书面形式要求核对。

保证人不配合时先评估原期间内的保权措施

如果保证人拒绝确认,应重新评估仍接受展期的风险。尤其在原保证期间临近届满时,要把客户的履行期限与保权路径一起审查,避免已经承诺暂不要求客户履行,却又发现原保证期间即将结束。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区分两类措施:一般保证原则上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要求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向客户催款不能代替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请求;向一般保证人发一封催款函,也不能当然替代对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一般保证涉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特殊情形的,应另行核对相应程序规则。

依法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后,还要分别跟踪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设置了不同起算规则,不能认为在保证期间内采取一次措施,就可以无限期等待。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并不当然重新承担责任。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要求审查有无证据证明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确需重新提供保证,应另行明确新的保证意思和具体条款,不要依赖签收、见证或含糊的“继续支持”。保证文件落实后,仍需评估客户与保证人的实际清偿能力,不能把增加一份签字文件等同于确保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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