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10月9日附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并于次日公告决定。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须履行涉及客户合同、价格、服务及楼宇点位安排的六项承诺。承诺期满五年后,相关主体可以申请解除;未经批准,承诺继续履行。
审查决定列明交易方案与竞争评估
分众传媒与新潮传媒于2025年4月签署协议,拟由分众传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潮传媒股权。交易前,新潮传媒由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共同控制;交易后拟由分众传媒单独控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5月收到申报,7月受理并开始初步审查,8月启动进一步审查。总局于2026年1月中止计算审查期限,10月9日继续计算并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
总局将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界定为本案相关市场。审查认定,2024年分众传媒的市场份额为50%至55%,新潮传媒为5%至10%;集中后实体的合计份额为55%至60%。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从集中前的2672升至集中后的3644,增量为972。总局据此认为,此项集中对相关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审查还涉及楼宇点位的进入难度。公告提到,核心商圈优质点位趋于饱和,既有运营商通过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占据点位,后来者需要逐栋谈判并承担铺设全国性网络的资金和时间成本。总局同时评估了线上广告渠道和其他户外广告形成的竞争约束,认为这些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弱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该公告作出的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内容包括对集中后行为的持续约束。公告没有记载针对既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项承诺涉及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其商业条款、维持交易前服务水平、限制各城市年度实际成交价、以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原则提供服务、调整物业点位协议中的独家安排,以及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申报方和集中后实体每年向总局报告履约情况。
客户合同与城市价格承诺受特定条件约束
决定要求交易双方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其商业条款。例外情形包括客户因自身原因实质违反合同,或客户自行决定终止、要求修改合同。客户服务水平也须维持在交易前水平,公告列举的内容包括整体维护标准、画面质量和数据反馈机制。
价格承诺针对集中后实体各城市的年度实际成交价。没有正当理由时,该价格不得超过生效日前24个月分众传媒和新潮传媒各自在对应城市的实际成交价。该规则保留正当理由这一条件,也以对应城市和此前实际成交记录作为比较范围,并未把所有客户的报价统一锁定在某一数值。
具体合同争议仍需结合合同版本、补充协议、投放确认单、排期及服务记录判断。客户主张的价格变化或服务降低,与合同约定、适用城市和交易期间相关;这些承诺也不自动改写每一份广告合同。
物业点位协议中的排他安排受到调整
物业等点位资源持有人与广告运营商之间的协议,与广告主的投放合同属于不同关系。承诺要求交易双方放弃既有有效独家条款所产生的相关权利;新签或续签点位协议时,协议不再设置独家条款和自动续约条款。
总局可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检查履约情况。违反承诺时,总局可依《反垄断法》处理。五年期满后,是否解除限制性条件由总局依申请并根据届时市场竞争状况决定;未经批准,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继续履行承诺。
这些义务针对本案申报方、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不会自动扩展至其他广告经营者。对企业并购安排而言,本案公告所列承诺涉及交割后的客户合同、价格政策、物业协议和履约报告。股权交易及公司治理文件中的相关责任安排,可参照本站已公开的公司治理实务内容;本案承诺范围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及承诺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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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10月10日。
- 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10月10日。
- 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南方财经网(东方财富网转载),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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