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6年10月23日发布(2024)最高法知民终456号案件的裁判要旨。案涉采购方因商砼调价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驳回供货企业上诉,维持赔偿467325元的一审判决。裁判要旨涉及协议实施期间交易损失的推定、成本抗辩的举证和赔偿责任认定。
补充协议调价后采购方获赔467325元
案件发生于重庆市丰都县。重庆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当地另一家混凝土企业于2014年达成固定销售价格、划分销售市场的协议。2021年6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两家企业在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该决定已经生效。
广西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与建某公司签订商砼购销合同。2018年9月,双方补充约定各标号商砼价格在原合同基础上每立方米上涨90元。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建某公司累计供应商砼5192.5立方米,采购方付清货款。采购方据此主张价差损失467325元,并请求资金占用损失。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判令建某公司赔偿467325元,驳回资金占用损失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垄断协议实施期间形成并履行的相关交易,在没有反驳证据时,可以推定交易相对人因协议实施受到损失。供货方提出原材料、运输成本等非垄断因素时,需要证明相关因素存在,并通过合理经济分析区分各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生效处罚决定可以证明其中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由生效裁判确认的,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为真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时除外。
这一规则不代表采购方都能按照处罚决定直接取得赔偿。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供货单、结算记录和付款凭证仍需连接到涉案商品、价格安排与协议实施期间。采购方主张供货中断、工期延误等其他损失的,相关损失项目、金额及其与垄断行为之间的联系也属于审查内容。本案获支持的金额对应合同单价差额,法院没有支持采购方请求的资金占用损失。
成本抗辩需要证明成本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供货方主张原料、运输或人工成本上涨影响交易价格的,需证明相关因素确实存在,并说明其对涉案产品单价的具体影响。仅列出成本项目,无法说明涨价幅度与成本变化之间的对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主张非垄断因素影响价格的一方,需要以合理经济分析方法区分垄断因素与其他因素;若多种因素并存但影响程度无法区分,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确定责任。
467325元的计算来自每立方米90元价差乘以5192.5立方米的实际采购量。该计算依据本案特定的处罚决定、合同单价、供货数量与付款记录。其他交易中的价差请求,仍需结合商品范围、协议期间和交易凭证判断。现行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列明,法院确定损失时可以考虑垄断行为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未受影响的可比市场等因素;具体金额取决于个案事实与证据。
按交易批次整理的记录能够呈现价差与履行过程
商砼等区域性建材采购通常按项目、标号和批次结算。采购方的合同原价、调价函及回复、补充协议、每批供货量、发票、付款记录和同期报价,可以相互核验价格变化与实际交易。发生停止供货或供应选择受限时,项目进度记录、替代采购询价和追加成本材料按具体时间对应,有助于呈现损失项目与交易之间的联系。
供货方的价格决策材料也可能成为争议审查内容。行业协会或同行企业之间交换报价、分配客户和地域、统一销售政策,可能涉及固定价格或划分市场的垄断协议。涉及联合采购、联营或成本调整的合作安排,其协议目的、定价权限、信息交换范围及执行过程均与行为性质判断有关。本站此前整理的四家检测公司联合定价案涉及另一类合作安排,可与本案的损失计算问题对照阅读。
反垄断民事索赔仍涉及相关市场、行为性质、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开的裁判要旨展示了行政处罚之后采购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路径,个案适用取决于交易时间、商品范围、垄断行为认定及证据完整程度。合同、供货与账款争议的材料整理,可参照本站的合同与账款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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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因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所受损失的推定;主张价格上涨存在非垄断因素时的举证责任及赔偿责任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6年10月23日。
- (2024)最高法知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6年9月15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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