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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

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能否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

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为转移占有之日。仅以没有验收证书否定竣工,缺少依据。付款仍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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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交了钥匙,发包人的员工已经在楼里办公,结算时发包人却说:没有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就还没竣工,进度款和结算款都不到期。法释〔2020〕25号第九条把这种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定在转移占有之日。日期确定之后,价款是否应付,仍然要看合同价款、结算过程和质量状况。

竣工日期按转移占有之日认定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三条适用的前提是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并且发包人已经擅自使用。

没有验收证书,不足以单独证明工程从未竣工。发包人在验收完成前取得占有并使用的,竣工日期落在占有转移的当天。工期是否违约,从这一天起对照合同工期和顺延签证,而不是一直停在“未验收”的状态上。只移交其中一栋、其余单体仍由承包人锁闭的,占有转移日通常只确定已经移交部分的竣工日期;未移交部分仍按验收合格日或提交验收报告日判断。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既不组织验收又未使用的,适用第九条第二项,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与擅自使用的第三项不是同一事实。两条日期规则同时写进诉状、却对不上移交或报告的证据,请求会先在节点上卡住。

付款仍受价款、结算和质量约束

竣工日期解决的是期间计算上的一个节点。工程款数额还取决于合同价款、变更签证、已付款和双方有没有完成结算。合同把结算作为付款条件,占有转移使竣工日期确定,并不自动代替结算文件本身。质量不合格且不属于第十四条排除的使用部分异议的,仍可能影响价款。

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使用后,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应当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装饰缺陷发生在已经使用的房间,和主体结构裂缝,要分开主张。

占有转移靠交接和运行记录证明

转移占有不是一方在庭上说“我们早就进去了”。钥匙交接单、门禁开通、物业进场、设备运行日志、向小业主交付的记录,能够把占有从承包人转到发包人的日期固定下来。只有口头说明、没有出入痕迹的,法院难以把某一个日期认定为转移占有之日。

上述节点可以记入证据时间线,与付款申请、验收通知放在同一条时间轴上。竣工日期确定之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还要结合解释关于应付款时间的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已实际交付的从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从起诉之日。擅自使用下的转移占有,常常同时构成交付,但合同如果把某一笔进度款的到期写在形象进度或支付证书上,占有日并不当然改写每一笔进度款的到期日。

口头说“早就拿了钥匙”,没有交接单、门禁或运行记录的,转移占有之日仍无法固定。部分楼层先交付、其余楼层仍在施工的,先交付部分的占有日可以单独作为该部分的竣工日期,未交付部分继续适用验收合格或提交验收报告的规则。发包人接收后立即出租并收取租金的,租约起租日、物业费起计日可以作为占有的旁证,仍要与钥匙和进场记录相互印证。

时间线把这些材料按日排开,付款金额仍取决于结算和质量,不因日期已经确定而自动等于合同总价。解释对欠付利息的起算还有“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的约定优先规则,合同写明结算确认后十四日付清的,利息从该付款日的次日或约定的逾期日起算。交钥匙当天并不当然成为每一笔款项的逾期起算点。只移交公区、住户尚未收房的,公区占有日说明不了全部住宅已经竣工。承包人主张的是整项工程款的,仍要说明未移交部分是否已经具备付款条件。发包人已经使用的部分出现地基或主体质量问题的,第十四条不免除承包人责任,修复期间是否顺延付款要看合同对质量异议和付款条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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