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提交民事答辩状。文首列明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反诉和答辩涉及的受理费按诉讼标的计算,数额见诉讼费计算。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答辩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写明答辩意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制定,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答辩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答辩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4.答辩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民事答辩状的说明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这些条号出自2016年公布该样式时的文本,2021年和2023年修正后的条号已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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