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提交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空白处留待按具体案件填写。
身份证明、推选书和授权委托书通常与起诉材料一并提交,材料范围见纠纷材料清单。
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
我们共同推选×××、×××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附:代表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推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制定,供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用。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代表人为二至五人。
5.本推选书由推选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的说明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这些条号出自2016年公布该样式时的文本,2021年和2023年修正后的条号已有变化。
说明:本站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法律适用、时效、管辖和证据判断应结合完整事实判断。法律法规会修订,请以现行有效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