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轩辕法律网 轩辕法律网Law2CN 法律资讯与工具平台

法律新动态

税务处罚全国基准11月1日施行,未结案适用有利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区域…

使用浏览器语音合成,无需上传正文。

202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六个区域已各自发布区域内统一的裁量基准;此次全国基准在六区实践之上出台,区域基准与公告不一致的,自施行之日起按公告执行。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来说,处罚尺度从此全国一把尺子,预期更稳。新基准把违法行为分成9类66项,阶次总体上列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企业对照条文即可大致判断自己落在哪一档。

公告只细化已有处罚,不另立新的罚款种类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安排吸收了六区基准的实践,统一了事项划分、阶次和尺度。官方解读写明,基准是对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中处罚裁量的细化与量化,未创设新的处罚事项,法定处罚种类与幅度也维持不变。企业面对的处罚依据没有加码,变化集中在口径统一、档次清晰上。

66项的分布为:税务登记第1至10项,账簿凭证第11至15项,纳税申报第16至18项,税(费)款征收第19至30项,税务检查第31至33项,发票及票证第34至59项,纳税担保第60至62项,涉税专业服务第63至65项,涉税信息报送第66项。附注还把几个容易混用的计数口径逐一拆清。“一年内首次”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首次,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解读对“首违”用的是同一口径;“五年”指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的60个月,不按自然年度重算;同一纳税申报期内两个以上税种逾期未申报,视为一次违法行为。口径写死在文件里,各地执行的伸缩空间随之收窄。

十四项首违不罚并入轻微阶次,清单另列八项

2021年税务总局分两批明确的14项“首违不罚”,这次全部归入轻微阶次并明确不予处罚。轻微阶次里较常见的条件是: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日常经营中的多数程序性疏漏,由此有了明确的容错空间。

公告另附《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8项,看的是行为轻微、已经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以属于本年度第一次为前提。8项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期限变更税务登记;不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且涉及发票在25份以下;丢失已明文规定失效、开票系统已实际停止使用或者已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发票,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采取补救措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登记、税控装置和平台信息报送这几项,条件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发票存放多了份数限制,丢失发票则限在失效、停用或信息已上传、线上开具等情形。条件写得具体,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都容易对照。

逾期纳税申报走第16项,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已经在发现前或责令期限内改正、但够不上上述轻微条件的,对单位按每次100元罚款,累计不超过500元。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按每次200元,累计不超过1000元。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期间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按次定额和累计上限与单位各自计算。

偷税罚款按五年内次数、金额和占比分档

基准第19项对应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法定罚款幅度仍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基准在这个幅度内划了四档,因素是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次数、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金额,以及该金额占应纳税款的比例。档次和因素全部公开,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大体同一结果。

五年内首次被处罚,少缴税款不满50万元,或者占比不满30%的,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两个条件是“或者”关系:首次被处罚时,少缴20万元即便占比已经超过30%,或者少缴80万元但占比不到30%,都落在这一档。五年内首次被处罚,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且占比同时达到30%以上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二次以上被处罚,金额不满50万元或者占比不满30%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且占比达到30%以上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样是少缴20万元,二次以上被处罚时进入1倍至3倍区间,明显重于首次的50%。较重、严重两档另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附注写明,这类情节包括不配合税务检查、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

第19项还列了一条从宽因素:积极配合税务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稽查查补税款的,可以适用该阶次的最低标准。较轻档本身就是50%这一固定比例,一般档的低端是50%,较重档的低端是1倍,严重档的低端是3倍。补缴和配合记录能把倍数压到档内最低,档次本身保持不变,主动配合换来的从宽落在具体数字上。扣缴义务人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以及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的,第20项、第21项也按五年内次数和金额分档;第21项以50万元为界,没有再单列占比条件。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按金额和费额占比确定倍数

基准第30项将“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列入税(费)款征收类。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按日计算,罚款倍数另按基准分档,两项后果各自独立、并行计算。

一般阶次有两种情形,罚款均为少缴数额的1倍:少缴不满50万元;或者少缴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应缴社会保险费不满30%。较重阶次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应少缴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比达到30%以上,或者少缴500万元以上但占比不满30%。严重阶次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应少缴500万元以上且占比达到30%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项没有轻微、较轻两档。责令限期缴纳之后仍然不缴,才进入上述罚款。

职工一方主张补缴或者待遇损失,走劳动争议和行政补缴,与用人单位因逾期仍不缴纳而被罚款分属两条程序。本站《社保补缴走行政路径,待遇损失另走劳动仲裁》把这两条路径分开写过。

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旧行为可适用更有利基准

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适用本公告。官方解读第十二条复述了同一规则。这一衔接安排明确向当事人倾斜:新基准更轻的,旧行为也能搭上新规。处罚决定已经作出的案件,则按原决定执行。

检查尚未结束、当事人正在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以及已经收到拟处罚告知、正式决定还未作出的,罚款可以按行为发生时的区域基准和按新基准各算一遍。陈述申辩材料写明公告中的有利适用规定,并附改正时间、补缴凭证、配合检查的记录,以及能够说明没有危害后果的证据。偷税案件把五年内处罚次数、少缴金额、占比和补缴时点分项列明之后,阶次由多个因素共同决定,准备充分的当事人有实实在在的说理空间。2026年11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适用新基准。

决定书载明所适用的阶次和标准

公告第二条要求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解读第八条写明,处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基准在决定书中用于说明适用了哪一档、哪一项标准,基准文件本身不单独充当处罚依据。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经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按公告第四条办理。档次写进决定书,处罚是否妥当有了可核对的凭据;文件公开、说理公开,争议也更容易聚焦。

发票管理在基准中有24项具体标准,税收票证另有规定。虚开发票按金额分档: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1万元、在5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再高,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虚开并达到相应金额的,罚款可以直到50万元,法定幅度仍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总局此前的违规开票负面清单列举了虚开发票等28种常见情形;属于清单情形并依法处罚的,适用本基准。买卖合同纠纷里,发票多用来辅助说明交易是否发生,与发票违法罚款分属两回事。本站《发票在欠款案件中的证明力以基础交易事实为限》讨论的是货款争议中的证明问题。

基准与此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税务总局同时说明,将按这些规定的立改废情况持续更新基准并对外公告,企业此后对照的是一个动态维护、长期公开的统一尺度。

相关报道

广告AD

发现内容需要更新或纠正?

请通过平台联系方式提交具体页面、问题位置和可靠依据。我们会核验并保留实质修订记录。

联系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