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已印发通知,明确成本调查和核算要求
2026年9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日发布答记者问。《通知》文号为发改价格〔2026〕1303号,制发日期为2026年9月3日,属于正式印发文件。全文未单列施行日期,不能把9月10日的消息发布日期表述为文件明确规定的生效日。
《通知》聚焦低价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规定两部门对涉嫌低价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文件没有列出具体产品目录,也未宣布对全部工业品开展成本调查。
成本核算原则上以经营者生产特定产品的个别成本为基础;无法核算个别成本时,参考该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并考虑一定下浮幅度。个别成本是指经营者生产特定产品的单位成本,核算应坚持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文件未规定统一下浮比例。
计入成本的费用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报表为基础;核算期间内未经审计的,以经营者提供的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核算方法或数据存在不合理情形的,可采用合理方法和标准调整。相关成本费用应与产品销售价格涵盖的内容匹配。
产品种类单一的经营者,原则上以经营者整体为核算对象;产品种类较多且业务板块核算清晰的,可以相关产品业务板块为核算对象。核算时间范围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以及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和销售周期等因素确定。对于实际产能利用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产能利用率的经营者,适当考虑产能利用率对个别成本的影响。
行业平均成本由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两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测算确定,可采用普查或抽样调查;区域成本差异较大的行业,可分区域测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答记者问同时说明,文件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经营者可以根据依法合规经营需要核算自身个别成本。
报价自查可以先对齐产品成本和交易条件
对生产企业而言,建议先检查报价单与成本表能否对应到同一产品、同一配置及同一交付条件。销售报价可能包含运输、安装或售后服务,财务提取的数据却可能只覆盖生产环节。两组数字即使各自准确,涵盖内容不同,也可能无法直接比较。
企业可以从持续降价、利润较低或客户要求大幅折让的产品入手,将型号、计量单位、报价有效期、交付地点及服务范围放在同一张核对表中。返利、赠品和年度折扣等安排宜单独说明,便于理解实际结算情况。这些是内部管理建议,不是《通知》新增的统一报表义务,也不预设每类安排的具体核算处理。
财务人员可以说明数据出处,销售人员补齐交易条件,生产人员解释工艺、消耗和产量变化。对于尚未核清的费用,应标注待核事项。框架合同下连续供货的企业,还可以保留每次调价对应的订单区间,避免不同期间的价格与成本相互错配。
核算材料应能追溯到原始记录和适当期间
建议为重点产品建立材料索引,记录财务报告、报表、原始凭证和账册的位置及所属期间。已经审计的材料与未经审计期间的资料应区分,自制说明表则应能追溯到相应原始记录。变更过核算方法的,可以保留调整原因、前后口径及影响范围。
产品较多的企业应检查业务板块边界及费用归集过程。共享设备、共同采购和共同人员形成的费用,宜保留分配方法及其依据,避免为了说明某次报价临时改变口径。核算期间也不宜仅按结果有利与否选择,而应结合实际采购、生产和销售周期整理资料。
产能利用率的规定包含与行业平均水平比较的条件。企业处于扩产爬坡或需求回落阶段,并不意味着可以自行套用统一扣减比例。停机、投产、订单和生产记录可用于说明经营事实,具体影响仍需结合核算要求判断。
行业平均成本不能直接替代具体价格行为判断
从《通知》及官方解读看,行业平均成本具有参考作用,且在无法核算个别成本时还需考虑一定下浮幅度。因此,仅凭报价低于某项行业平均数据,不能直接得出违法结论;报价高于某个参考数字,也不足以证明全部价格风险已经排除。成本核算结果与具体价格行为的法律评价需要区分。
两部门2025年发布的《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另有要求:经营者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行业协会应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此次通知对行业平均成本测算的安排,不能解读为对企业约定统一报价的一般授权。
采购方收到供应商调价要求时,可以先核对合同约定、产品范围、成本变化期间及交付安排,再讨论调整方案。参与投标或准备大幅降价的生产企业,则可重点补齐成本说明、报价审批记录和交易条件附件。收到提醒告诫或调查要求后,宜围绕涉及的产品、期间和材料范围统一整理资料,及时核清数据差异。记录完整有助于说明事实,但不当然证明具体价格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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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10日。
- 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3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3日制发。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9月10日。
- 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0月9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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