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阅读 使用浏览器语音合成。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的法释〔2021〕4号同时废止。发布会同期还公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新解释针对实践里“故意不好认、基数算不清、倍数不好定”三类问题作了收紧和细化。

惩罚性赔偿不是侵权就能主张的默认项。中小企业无论是权利人还是被诉侵权方,都要先把“故意”和“情节严重”分开看,再谈赔多少倍。

故意:通知后继续侵权、和解后再犯,都可以认

第六条列举了可以认定故意的情形,包括有效通知后仍继续侵权,因劳动、合作、许可、经销关系接触过权利,实施盗版或假冒,以及与原告和解并同意停止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掩盖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责任,也可以认定为故意。

对中小企业最实用的,是把通知、和解和再犯做成证据链。只在朋友圈骂一句“抄我的”,没有有效通知、没有固定侵权持续状态,后面很难跨过故意这道门。被诉一方如果曾接触过图纸、模具、代码或客户方案,抗辩“不知道这是别人的知识产权”会更难。

情节严重:再犯、以侵权为业、获利巨大

第七条规定,因侵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裁判后又实施相同或类似行为、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伪造或隐匿证据、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侵权获利巨大或导致权利人商誉市场份额严重受损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两道门槛要同时满足。只有故意没有严重情节,或者只有规模没有故意,都不能当然得到加倍赔偿。第五条还划了一条边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商业秘密本身仍可走惩罚性赔偿。

基数不能用法定赔偿“拍脑袋”

第八条明确,计算基数是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不包括维权合理开支;三者都难以计算时,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这是对旧实践的纠偏:不能先酌定一个法定赔偿,再乘以二到五倍。

第九条补充:以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为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利润率算不清的,可以参照同期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或权利人利润率。被告拒不提供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主张和在案证据确定基数。

倍数最高五倍,行政罚款执行完毕要抵扣考量

惩罚性赔偿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合理开支在总额之外另算。倍数可以不是整数。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罚金且执行完毕的,法院确定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程序上,惩罚性赔偿请求要写明数额、计算方法和事实理由;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增加请求,二审再增加原则上只调不判。诉讼里只请求普通赔偿、经释明仍不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案后再以同一事实另诉,法院不予受理。

中小企业做权利人,应尽早固定通知、侵权规模、利润线索和再犯记录,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法官先给个法定赔偿再加倍”。做被告,则要评估通知后是否立即停止、有没有和解后再用同一套方案,以及账册能不能经得起出示。惩罚性赔偿要解决的是故意且严重的侵权,不是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默认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