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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对方对公账户余额为零。执行申请书只写“请法院查找财产”,效果有限。线索写到可核验的对象,法院和申请人自己的调查才能接上。

按资产类型分别提供识别信息

房产要坐落,车辆要号牌,股权要公司名,账户要开户行和户名。只有“听说有一套房”,难以启动有效措施。

对方对外应收账款、在手项目业主,也可以列为线索,便于协助执行。

申请调查令或网络查控后仍要跟

系统查控不是一次了事。新线索随时补充。申请人比谁都熟悉对方业务,应主动提供上下游。

发现转移的,及时主张追加、撤销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固定证据。

执行不能时考虑和解或终本后的恢复

有分期可能的,签可执行的和解。没有财产的,终本后继续监控。判决不是终点,变现才是。

申请书同时写清本金、利息和费用计算,避免执行款分配时再争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