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股东互不配合,其中一方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法院不会仅因关系不睦就判令解散。请求获得支持,需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关系不和本身不构成解散理由,“严重困难”要落在可举证的事实上。
决议机制失灵需要连续记录支撑
多次召集失败、表决达不到比例、依法设置的董事无法产生,这些过程都会留下会议通知和签到记录。一次争执不足以支撑。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仍有利润和员工,只是股东之间不和的,解散难度更高。法院通常关注是否长期(例如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表决僵持,导致决策长期停滞。
内部救济走不通的事实单独举证
收购、分立、修改表决机制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能够协商的先行协商。直接请求解散会被追问为何未走这些路径。有效僵局条款的可执行性需要评估,章程安排并不能无限阻止依法请求解散。内部救济失败的事实,本身也是证明“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材料。
经营困难与股东僵局分开组织证据
股东僵局只是前提,还需要说明公司事务陷入瘫痪、治理机制严重失灵等具体困难,全部业务停摆并非所有案件的共同门槛,账目亏损也不等于困难本身。利润下降但机制仍在运转的,难以认定严重困难。“股东层面不合”与“公司层面瘫痪”需要区分,分别组织证据,把经营亏损直接等同于解散条件的做法难以成立。
证据按时间和文书固定成链
按时间排列会议通知、送达回证、签到表、表决记录、微信和邮件往来;一方拒收的,留存邮寄凭证和退回记录。资产出现异常变动的,准备银行流水和合同线索,说明僵局已经外溢为经营损害。证据体现的连续性越强,越能说明困难并非偶发。
起诉期间经营秩序仍需维持
印章、账册的管理和使用证据依法留存,必要时申请相应保全;以保全名义私自抢夺或封存公司财产,会形成新的违法事实。解散是最后的救济方式,过程中公司财产仍受保护。与员工和客户的沟通单独处理,可以避免诉讼消息先影响经营,再反过来印证“已经困难”。起诉前后维持基本经营秩序,能防止损害扩大。
原告资格与清算后果先行核对
按公司僵局记录核对连续状态及替代方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可依法提起相应解散诉讼,诉讼以公司为被告。盈利不自动排除治理严重困难,亏损也不自动证明僵局;判决解散后仍需清算,公司存款不会因此直接分配,对债权人的义务也不因此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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