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公司共用出纳、同一套U盾柜和一本收据。债权人主张人格混同,往往从财务不分开始,而不是从logo像不像开始。
账户、账册和发票必须能分开
每家公司独立开户、独立账套、独立纳税。代收代付要有协议和划转记录。现金放在同一个抽屉里点数,说不清是谁的。
人员可以兼职,但兼职应有合同,审批和用印仍按各自公司走。
合同主体和履行主体一致
A公司签合同,B公司发货、C公司收款,是典型混同迹象。必须这样操作时,写成转包或代履行,并让客户知情。
诉讼中三家一起被列,应准备各公司资产、人员和决策独立的证据,而不是只强调“我们是集团”。
能拆就拆,拆不了就留痕
分开财务室短期有成本,但比一起被执行便宜。暂不能拆的,做代管协议、台账和按月对账。
准备融资的主体,务必先从混用财务里独立出来。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提示,不替代律师结合完整材料作出的个案判断。具体处理前,建议带上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