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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诉讼

未实缴出资的责任要分层判断,缴足时点与加速到期规则各不相同

未实缴出资的责任,并非股东一律立刻缴足全部认缴额。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公司能否清偿到期债务、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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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未实缴出资的责任受到更多关注,把它理解成股东一律立即缴足全部认缴出资,却与规则不符。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三者的责任规则需要分别判断,否则主张对象和举证方向容易混淆。

认缴期限多数不超过五年

出资期限届满仍未缴足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存量公司要结合过渡安排与章程调整,判断自身的缴足时点。期限尚未届至时,公司一般无权强制股东提前缴付。公司可以依据章程与法定程序,向逾期未缴的股东书面催缴并设定宽限期,宽限期满仍不缴纳的,依法可以启动失权处理。

加速到期要看三项事实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可能涉及加速到期。债权人主张时,需要证明公司债务已经到期、公司确实无力清偿以及股东出资未届期等事实。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未届期股东要格外谨慎,通常须另行诉讼确认,径行追加的做法风险较高。公司确已丧失清偿能力这一点需要证据支撑,终结本次执行等材料可以作为其中一项;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并未把先穷尽执行写成所有加速到期请求的必要条件。

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分两种形态

未实缴股权转让之后,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责任要结合转让时的出资期限、瑕疵状态以及受让人是否知情等事实判断,并不当然免除任何一方。已届出资期限未缴足,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的瑕疵出资转让,依法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瑕疵的,依法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受让人的法定例外同样要写进主张。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适用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该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两类情形的责任形态不同,主张时要分别举证并明确责任对象。

公司手里的出资与催缴资料

公司章程、出资缴纳记录、催缴通知书以及股权转让资料,都应由公司保留,作为主张出资责任或者抗辩股东已经尽责的证据。资料缺失会增加责任归属认定的难度。股东否认出资义务时,公司记录是否完整会直接影响举证结果。股东出资承诺与董事会催缴决议也可以利用起来,形成从认缴到催缴的完整证据材料。

债权人的主张顺序

债权人先核对到期债权、公司不能清偿以及股东出资状态,收集相应证据,取得执行不能文书并非统一前置;然后再评估是直接向已届期股东主张,还是针对未届期股东提起加速到期诉讼。不同路径对举证要求与程序成本影响明显。顺序安排失当,可能延误债权实现,也会增加讼累。

失权范围与旧转让的时间界线

使用出资期限核对记录欠缴、催缴和转让日期。适用新法失权时,宽限期依法不得少于六十日,董事会决议和书面通知等条件也要一并核对;失权针对的是未缴出资对应的股权,全部权益并不自动取消。未届期转让责任还要核对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不溯及既往规则,把当前结论直接套到全部旧转让上,结论会站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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