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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讼时效的初步判断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入手

诉讼时效的判断要核对权利类型、到期时间、催告记录、对方承诺、部分履行,以及有没有中止中断情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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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当事人处理中国境内的债权、合同或侵权争议,先要确认权利起算时间,再查找最后一次有效主张权利的事实,之后看有没有中断或中止事由。单纯问一句“还能不能起诉”,往往得不到确定答案。

权利起算点先确认

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约定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查找中断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其他与起诉、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都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催款函、对账单、还款承诺、部分付款、调解沟通、律师函等能证明主张权利的书面记录,都是关键证据,应完整保留。

中止情形的判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中止情形需要客观障碍支撑,仅凭主观理由自行认定并不可靠。

时效届满不等于必然败诉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同意履行的也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人民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约定无效,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也无效。

几类不适用时效或容易被混同的期间

并非所有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例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不动产物权等登记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等;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此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与诉讼时效是两套制度,把两者混同容易错过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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