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的一起西瓜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检测报告、司法鉴定结论与西瓜育种遗传规律相互印证。被诉企业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仍未提交其控制的亲本材料,二审时提出提交材料并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准许。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停止侵害并赔偿100万元的判决。
亲本材料未提交后原判获维持
案件涉及授权品种“荃R701”。权利人以该品种为父本,与“R722”配组选育“荃银丽园”,并完成品种登记。权利人主张,千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将“荃R701”重复作为亲本,生产并销售名为“荣耀麒麟”的西瓜杂交种子,遂起诉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
权利人公证购买被诉种子后,委托检测机构比较“荣耀麒麟”与“荃银丽园”,结论为近似品种。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也得出近似品种的结论。权利人另行委托的亲缘关系检测显示,“荃R701”符合“荣耀麒麟”的亲本遗传关系。
一审法院多次释明提交亲本种子的举证义务及相应诉讼后果,被诉企业仍未提交其控制的亲本材料。一审结合现有鉴定、检测结果及西瓜育种遗传规律,判令企业停止侵害并赔偿100万元。最高法于2026年5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全文于10月10日公开,知识产权法庭于10月14日发布案例说明。
多项证据共同支持亲本使用的认定
法院没有仅凭亲本材料由被诉企业掌握这一点认定侵权。司法鉴定显示,“荣耀麒麟”与以“荃R701”为亲本的“荃银丽园”在28个比较位点中有1个位点差异,属于近似品种。权利人委托的品种真实性检测与司法鉴定结论一致,亲缘关系检测和育种遗传规律也提供了相互印证的材料。
最高法据此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荣耀麒麟”使用“荃R701”作为亲本具有高度可能性,举证责任转由控制亲本材料的被诉企业承担。该企业经一审法院反复释明仍拒绝提交材料,法院据此结合全案证据作出认定。
重新鉴定申请也结合具体案情审查。最高法认为,现有司法鉴定没有证据显示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或依据不足等重新鉴定事由;多份检测结论能够相互印证,被诉企业也未提供足以推翻既有证据的相反材料。二审阶段提出提交亲本并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未获准许。该案的判断建立在初步证据、鉴定意见、遗传规律、证据控制情况及一审释明经过等因素之上,不能直接套用于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赔偿金额结合侵权规模和案件证据确定
本案没有足以直接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证据,也没有授权品种许可使用费标准可供参照。最高法在维持赔偿金额时,考量了被诉行为持续时间和规模、种子销售价格、相关审计材料以及一审认定的其他因素。法院指出,审计报告不能直接证明权利人损失,但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相关杂交种的年度经营利润;被诉企业也未证明其侵权获利明显低于100万元。
因此,100万元是法院根据本案证据和情节维持的赔偿数额,不能据此推定同类纠纷均适用相同赔偿标准。裁判还认定,零售经营部提交了采购记录等来源证据,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时明知种子侵害品种权,因此不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种子生产记录可以对应到具体批次
对育种和种子生产企业而言,亲本材料既用于研发和生产,也可能成为争议中的关键证据。亲本来源、入库出库、繁育与配组记录、检测样本及保管信息能够对应到具体生产批次时,法院核查品种形成过程会有更完整的事实材料。记录之间缺少对应关系时,企业关于自主选育或样本代表性的主张,可能难以得到核实。
本案中,被诉企业在一审鉴定结果不利后仍未提交亲本,至二审才表示可以提供并申请重新鉴定。最高法综合审查了现有鉴定的可靠性、申请理由、相反证据和一审释明经过。判决没有将迟延提交材料一概视为丧失补充鉴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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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日期:2026年5月20日;公开日期: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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