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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产品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拟建立自评、统一标识和属地备案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就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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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9月3日就《关于深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3日。此次公布的文件仍是征求意见稿,尚未成为已经施行的正式文件。

征求意见稿拟建立自愿评估、统一标识和备案制度

征求意见稿将“三同”产品界定为在同一企业生产、执行国内国际兼容的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可以同时适配境外目标市场出口和国内市场销售的高品质产品。生产企业可以依据配套的《同线同标同质产品评估规则(试行)》,基于检验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在消费品、食品等产品领域自愿开展产品符合“三同”条件的自评估并进行符合性声明,特殊食品除外。

按照配套评估规则,企业需要分别核查“同线”“同标”“同质”,三项均符合才可评估为“三同”产品。“同线”既包括生产场地、生产线、工序、设备和环境条件等资源要素保持一致,也包括使用不同生产线或场地,但经论证能够证明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一致,并具备可追溯、可验证管理制度的等效情形。

“同标”要求企业开展标准兼容性评估,建立标准比对表并注明标准选取依据。评估内容原则上包括技术法规要求、产品安全及强制性指标、关键性能指标、检测方法与判定规则、标签标识及合规要求等。国内外标准存在差异时,企业需要开展差异分析和兼容性论证,说明差异影响、从严选择或补偿措施,并提供相关检测或验证数据。供应国内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内强制性标准。

“同质”主要核查内外销产品是否使用相同或同等质量水平的原材料、零部件,并保持相同的质量管理水平。企业分别使用不同原材料或零部件的,需要确保其质量水平相当,且不影响产品最终质量。

配套评估规则还拟设置企业资格条件:企业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三年不存在规则所列的企业责任质量安全事故或相关质量安全事件;申报产品近一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企业拥有申报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合法有效的品牌授权。评估结果拟定有效期为两年,并根据标准、关键工艺、原材料等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评估。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产品,征求意见稿拟允许企业按照统一样式自行生成并使用带二维码的“三同”产品标识。扫描二维码应可展示产品标准名称、标准号、版本等信息,文件同时鼓励企业展示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企业声明产品符合“三同”要求的,需在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或者便于消费者查询的其他位置标示该标识,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标识二维码等关键信息。

相关制度尚未生效且属于企业自愿参与安排

本次公开的是征求意见稿,配套评估规则、标识样式、备案方式和两年有效期等安排均应以最终发布文本为准。文件采取企业自愿参与的思路,并未要求所有内销产品或出口产品均申请“三同”评估,也不能据此认定未使用该标识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

自愿参与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降低证明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拟由企业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并对符合性声明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未经评估、评估后不符合要求,或者篡改、冒用、伪造标识的,不得使用“三同”产品标识。配套评估规则还提出,不得将该标识夸大为“质量等级认证”,也不得与其他可能产生消费误导的认证混同。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标识使用和产品符合性进行监督管理。产品实际情况与企业声明不符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提醒敦促、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停止使用标识并及时公开有关情况;已经在相关服务平台展示的,平台主管部门应撤销信息展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虚假宣传等问题的,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拟参与企业可以提前梳理产品与证明材料

有意参与评估的企业可以先确定具体产品、型号和境外目标市场,避免以企业整体情况代替具体产品的评估。对于涉及多个工厂、多条生产线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可以逐项核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否一致或等效,并明确相应记录的形成、保存和调取责任。

配套评估规则拟要求企业建立从原材料、生产过程到成品流向的批次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调整,但至少应涵盖批次标识、原材料来源、生产过程记录、关键工序或控制点记录以及产品流向等内容;数据应不可篡改,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且可查询。企业如果只有最终检测报告,却不能将报告与生产批次、用料和产品流向对应,可能难以形成完整的声明依据。

标准比对不宜停留在“出口标准更高”等笼统判断。企业可以形成逐项对照表,记录国内标准、境外目标市场适用规则、差异项目、验证方法、从严采用的指标及结论依据。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还应覆盖实际申报的产品;产品型号、关键材料或工艺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判断原有报告能否继续作为评估依据。

在没有可供参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时,配套评估规则拟允许企业将外贸合同、信用证等贸易文件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者境外技术法规、标准要求作为评估依据,并鼓励将相关要求转化为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依法备案或者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市场宣传环节也需要与评估材料保持一致。企业可以同步核查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二维码页面、电商详情页和平台展示信息,避免将企业自我声明表述为行政认定、官方认证或质量等级。使用授权品牌的,还应核对授权范围、期限、地域和产品型号是否与申报产品对应。

企业可以在截止日期前就可执行性提出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6年10月3日前,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电子邮件或信函提交意见。生产企业可以结合所在行业,评估“相同水平的生产场地”“关键工序”“连续或重大退货”“非关键变更”等表述在实际生产中能否客观判断,并核对三年追溯信息保存、两年评估有效期以及二维码展示范围与现有生产和信息系统的衔接情况。

食品、消费品、多场地生产、委托加工和多目标市场经营所涉及的标准结构并不相同。企业提交意见时,可以说明具体产品类型、现行标准差异、实际生产流程、建议调整的条款及理由。涉及商业秘密的,还可以区分消费者查询信息、监管备案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工艺数据。是否参与评估及使用标识,仍需结合最终发布文本、属地备案方式和后续实施安排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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