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就频率划分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0月14日前反馈。公告说明,修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2023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成果,并提供修订部分附件。
附件总则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的活动;香港、澳门的频率使用和划分表分别依其有关规定及法定文本执行。
附件以标记区分拟新增、修改和删除内容。新增术语包括交通路侧雷达、地基形变监测雷达、微小目标探测雷达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载雷达,另有频率划分表及脚注调整。本次公布的是征求意见稿,公告未宣布修订规定正式施行。
频率划分与设备投入使用的许可条件需要分别核对
对相关企业而言,征求意见为检查产品路线和项目条件提供了契机。但拟议调整不能直接作为使用新频段或省略手续的依据,也不能仅凭新增设备术语认定某类产品获得了准入优惠。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及各自例外。第四十二条要求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符合国家频率划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申请型号核准,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因此,型号核准、频率使用和设台手续应分别判断。取得设备型号核准,不能直接证明具体项目已完成其他必要手续;某一环节适用例外,也不能自动推及其他环节。
设备采购和使用方可把供应商提供的型号、频率范围、发射功率与证照及实际配置逐项对应。对于声称属于微功率短距离设备的产品,宜核对具体适用规定和技术条件,不能仅凭“小功率”“短距离”等宣传用语判断。
采购合同可以明确设备参数与部署配合事项
以下属于结合设备采购场景提出的合同管理建议,并非征求意见稿新增的强制条款。采购无线通信、雷达或相关集成设备时,可在技术附件中明确设备型号、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应用场景和部署地点,并按适用要求约定交付核准资料、测试记录及使用限制说明。
验收和付款节点宜对应双方实际控制的事项,例如到货、资料交付、安装调试和性能测试。涉及频率使用或设台手续的,应明确依法由何主体申请、合同双方分别承担何种配合义务。合同中的责任分工不能改变法定申请主体和许可条件。
对尚未定型的技术方案,可约定参数变更的书面确认程序,以及重新测试、硬件调整、交期变化和费用承担的处理方式。如果行政手续存在不确定性,还可协商等待期限及无法按原定用途部署时的后续安排,避免只写“验收合格后付款”,却未明确验收前提。
对于存量项目,不宜仅因发布征求意见稿便认定设备必须更换或合同无法履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无线电台按执照规定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应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可先比较执照、设备配置与计划改动,再判断需要采取的措施。
企业反馈意见可以结合具体产品和实施成本
相关企业可在2026年10月14日前,组织研发、采购和项目交付人员整理产品参数及证照清单,对照修订附件定位直接相关的条目。清单可包括工作频段、用途、在研状态、现有证照和交付计划,便于区分拟议规则影响与项目原有问题。
反馈意见宜写明对应条目、现有技术方案、可能影响及建议文字。涉及重新测试、硬件改版或在用设备衔接的,可提供项目情况和成本测算,并说明是否建议设置过渡安排。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应先确定适当的披露范围。
在正式文本公布前,企业可先完善参数台账、合同附件和证照归档。后续再根据最终条文、生效日期及配套要求评估调整,避免把征求意见内容当作已经确定的部署条件。
相关报道
- 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2026年9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2016年11月11日修订公布,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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