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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销售缺少风险匹配记录,证券营业部被判赔57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证券营业部销售私募基金时未完成投资者风险评估和产品匹配,二审判赔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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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一起涉及证券营业部销售私募基金,另一起涉及基金公司通过应用程序增加仲裁条款。私募基金案二审判决证券营业部赔偿投资者576716.97元;基金公司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了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

销售私募基金案涉及风险评估与产品匹配

私募基金案发生于2015年。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向投资者推介一只私募基金,并宣传该基金为证券公司运营的项目。营业部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估,也未证明完成产品风险评级及客户匹配。投资者认购100万元,产品到期后未能收回投资款。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营业部未能证明履行适当性义务;同时考虑投资者具有一定理财经验、未充分了解产品信息等情况,改判营业部赔偿576716.97元。

另一基金纠纷中,投资者于2015年认购基金。基金公司在投资者购买产品后升级应用程序,并将仲裁条款放入系列服务协议。用户只有选择“同意并签署”才能登录查看既有产品信息。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一审驳回基金公司管辖异议的裁定,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投资者真实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销售过程记录呈现机构履责情况

私募基金案的审查落在销售机构是否评估客户风险、是否对产品评级,以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能否匹配。认购合同和风险提示文本能够说明合同及披露内容,销售过程记录则关系到评估、评级和匹配是否实际完成。

该案还涉及销售权限和产品准入。裁判材料记载,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并非营业部授权销售的产品,监管部门曾就私自销售非授权产品及空白合同管理问题向营业部和相关人员发出警示函。产品准入审批、员工营销权限、路演材料、风险测评记录、评级文件、匹配意见和客户确认,分别反映销售链条中的不同环节。

赔偿数额是法院结合案件过错和投资者自身情况作出的个案判断。二审判赔金额为576716.97元,并未判令营业部赔付全部投资款。其他纠纷中的责任范围仍取决于销售行为、投资者情况、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关系及证据。

登录条件影响线上仲裁协议的合意判断

基金公司案审查的是仲裁协议是否真实成立。应用程序以弹窗和加粗方式展示条款,但页面只提供“同意并签署”与“不同意并退出”两个选项;拒绝协议后,投资者无法继续查看存量产品信息。法院据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资者真实同意仲裁。

这项裁定基于特定协议的展示方式、投资者登录目的及拒绝后的使用后果。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服务协议调整争议解决条款时,协议文本、版本记录、提示界面、选择路径和用户操作日志,能够反映条款何时展示及用户如何作出选择。销售关系与后续账户服务的协议安排也需要分别核对。

案例反映销售授权与协议留痕的审查重点

这批案例没有制定新的金融销售规则。两起裁判分别呈现了销售授权、风险评估和线上协议形成过程中的审查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工不同,各自控制的产品准入、营销授权、风险匹配及客户确认记录需要能够对应交易过程。

本站律师团队公开业务包括私募基金争议、投融资文件和公司治理。相关业务介绍见律师服务页面;具体纠纷的责任判断仍以交易材料和完整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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