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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处罚裁量新规明年施行,首违认定设两年与五年期限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9号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五个处罚阶次、初次违法的认定期限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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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9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于2026年10月8日公布,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规章规定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初次违法认定和裁量基准适用要求。截至2026年11月6日,该规章尚未生效。

规章划分五个处罚裁量阶次

《规定》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裁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也适用这套规定;反垄断处罚另有专项规定的,依照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部分参照适用。

规章将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罚款从轻时,金额位于法定幅度较低的30%区间;一般处罚处于30%至70%区间;从重处罚位于较高的30%区间。裁量基准由有权市场监管部门依程序制定并公开。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决定书须载明裁量依据、事实和理由;已有裁量基准的,还须载明适用情况。

初次违法须结合行为性质和回看期限认定

《规定》将初次违法界定为当事人在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回看期限为五年。期限从上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计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执法机关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后,未发现同一性质违法记录的,视为初次违法。

“首违不罚”须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仅有过去没有同类违法记录这一事实,不足以适用不予处罚。“同一性质违法行为”通常指由同一法律条款处理的行为;即使两次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在侵害客体和行为模式基本相同,且依据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等关系时,也可以认定为同一性质。

裁量判断会综合违法情节和整改效果

违法行为是否轻微,规章列出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观过错、持续时间、产品或服务风险、涉案金额、违法所得,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前是否主动停止或纠正等。危害后果是否轻微,则可结合影响范围、后果能否消除、受影响对象是否谅解等因素判断。整改报告所载内容,需要与下架、停止服务、退还违法所得、召回产品、赔偿损失或修订管理制度等实际措施相互印证。

规章将积极配合调查列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伪造、隐匿、毁灭或转移证据,以及收到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改正,可能成为从重考虑因素。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与配合调查的法律位置不同:符合规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可以构成减轻处罚情形;积极配合调查则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原则上须在案件调查终结前采取并产生实际效果;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阶段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调查终结后采取相关措施的,规章也规定了相应认定方式。

裁量还会考虑行为持续时间和频次、影响区域与对象、实施方式、涉案金额、违法所得、补救效果,以及当事人在共同违法中的作用。相同宣传内容持续投放与单次发布后迅速撤下,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整改效果上存在事实差异。多个部门或合作方参与经营活动时,职责分工、审核记录和实际控制环节,也可能影响对各方作用及主观状态的判断。

规章列出的主观过错判断因素包括当事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是否有能力控制行为及其后果、是否履行法定经营责任,以及涉案商品是否通过正当途径并以公允价格取得。当事人主张没有主观过错并提交证据后,市场监管部门须予核实。供应商资质、进货凭证、广告审稿记录、产品抽检材料和内部审批记录,分别对应不同的事实事项。

经营记录需要对应具体业务环节

食品、广告、产品质量、认证等事项进入市场监管处罚程序后,整改记录、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可能进入裁量判断。商品审核、标签和宣传版本、供应商凭证、检测记录、投诉处理及整改复核材料,若能对应具体时间和责任环节,能够说明行为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风险处置情况。只记录“已整改”,但缺少停用页面、退货退款、召回通知或复核结论等过程材料,整改效果便较难核实。

《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具体处罚案件仍按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和裁量规则处理。规章生效后,企业陈述事实、整改过程和损害消除情况所形成的材料,与处罚裁量相关;处罚决定书是否载明裁量依据、对应事实和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也会成为复议或诉讼审查中的具体事项。规章没有将轻微违法一概转为免罚,也未改变实体法律规定的违法构成和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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