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6年9月8日;文号:穗劳人仲委〔2026〕7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市仲裁委管辖的部分案件作出调整和明确;施行前已依法受理的案件,仍由原受理仲裁委继续审理。
省级单位相关争议的管辖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省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驻穗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发生争议,由市仲裁委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除外。
外地企业在穗用工的规则
原《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调整为: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穗发生的争议案件,由市仲裁委管辖;用工地在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的外地企业发生的争议案件除外。同一争议同时涉及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时,按本地企业的管辖范围确定。
区级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标准
原《通知》第一条第(七)项的注册资本门槛由3000万元人民币提高至5000万元人民币;相当金额的外币标准由500万美元调整为800万美元。该项适用于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但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在这一项范围内。
施行时间与已受理案件
通知明确,穗劳人仲委〔2017〕4号文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2026年12月1日前已经依法受理的案件,不因本次调整变更管辖,仍由已经受理案件的仲裁委继续审理。通知由市仲裁委负责解释。
涉及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登记地、外地企业用工地或多被申请人情形的仲裁申请,管辖判断仍应结合具体登记信息、用工事实及完整申请材料核对。
相关公告
说明:本文整理公开公告内容,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仲裁管辖、时效和材料要求应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有效规定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