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告〔2026〕第9号日期为2026年4月21日,官方页面于4月24日发布,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受托营销平台
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提供相关服务。规则所称金融产品包括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和投资顾问或咨询等。通过互联网商业性宣传推介金融产品、展示金融机构业务品牌,或为购买提供转接渠道,均属于办法列明的网络营销活动。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服务须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业务范围受委托内容约束。办法将允许开展网络营销的主体限定于金融机构和受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或变相开展此类营销,不属于办法允许的主体范围。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时,页面功能、商业宣传内容、产品推介方式和用户转接路径均与业务性质判断有关。
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三方平台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内容,并披露委托机构基本信息及查询联系方式。金融产品信息、产品提供者、类别、利率费率和风险提示等内容须与产品合同保持一致。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2026年9月30日的施行日期。
购买转接应进入金融机构自营平台
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时,跳转目标须为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能转向另一家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平台。用户即将进入产品购买或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页面须作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多层平台转接、测评和签约环节由平台实际承接等安排,可能涉及平台是否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环节的判断。
办法第二十条将销售环节划分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范围。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环节,也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或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页面跳转、测评功能、签约路径和支付安排,有助于呈现各方在业务链条中的实际作用。
支付展示和营销账号受专门规则约束
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多类别金融产品分别设置宣传展示专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工具选项不能列入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能为这些产品提供营销服务。组合销售金融产品须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和投资者,相关选项不能设为默认同意。支付入口、宣传专区和组合销售选项适用的规则各有侧重。
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应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其在第三方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开展。营销人员须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金融机构还须管理从业人员营销行为,保存相关图文、音频和视频资料以供查验。第三方平台承担相应账号资质核验、巡查和监测职责。
品牌披露也属于合作要求。第三方平台须清晰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标识,避免消费者和投资者将平台品牌与产品提供者混同;贷款产品营销信息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
合作管理覆盖签约前评估与持续跟踪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平台提供营销服务前,须围绕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变更或终止安排及违约责任。第三方平台接受委托前还须核实相关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
合作存续期间,金融机构须持续跟踪平台合规性、安全性及协议履行情况。发现平台违反法规、监管要求或协议约定时,金融机构须推动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并移交问题线索。金融机构不会因委托平台提供营销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承担的责任,平台也依法承担其营销服务行为对应的责任。
现有合作关系的复核对象包括页面展示、委托范围、营销内容审批、用户跳转路径、测评和签约功能、客户数据授权及合作终止后的安排。办法对金融机构和受托营销平台的义务作出规定,普通企业是否涉及相关要求,取决于其实际承担的业务功能和是否参与金融产品营销。
轩辕法律网的公开律师服务说明列有投融资文件审查、金融与资本市场、商事合同和企业合规等服务方向。平台合作安排涉及金融营销规则时,具体判断仍取决于企业身份、实际功能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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