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据产品营收资料改判支付报酬
2026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发明人报酬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数额确定》,介绍(2024)最高法知民终907号案件。王某请求公司支付职务发明报酬,一审以其不同意预交审计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为由驳回请求。
二审责令公司提交涉案产品营收资料,并认为已有资料足以判断给付义务及金额,无须另行审计。涉案产品2020年至2024年每年均有营业利润,累计仍亏损。法院结合专利贡献和发明人份额等因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80万元。具体情况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案例分析。
累计损益与年度收益需要分别核对
这起案件对研发企业的提示,在于报酬核算需要说明期间和口径。企业评价项目投资回收情况时使用的累计损益,与特定年度实施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回答的是不同问题。不能只凭一项累计亏损结果,就省略对相应年度收益和奖酬依据的核对。
本案也不能被理解为所有亏损项目均须按同一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同类争议一律不需要审计。企业处理具体主张时,仍需核查成果实际实施、经济效益、有效奖酬安排及人员贡献等事实。其他案件的资料完整程度不同,证明方式和核查成本也可能不同。
在内部管理上,建议财务同时保留年度核算表和累计核算表,标明各自的期间、收入归集方法及费用分摊口径。公司整体报表、单项产品报表和成果收益测算之间存在差异时,可附上勾稽说明,使汇总金额能够回查到原始凭证。发生口径调整的,也应留存原因与调整前后的对应记录。
奖酬安排应区分约定依据和适用对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允许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酬方式和数额;第九十四条规定,既无相关约定,也无相应制度规定时,应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予合理报酬。2023年修改内容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日期见国务院修改决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单位制定奖酬规定时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并在单位公开。第四十五条针对既无规定也无约定的情形,要求自行或者合作实施成果的单位,在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该项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至少5%,用于奖励和报酬。对象是对完成、转化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并非每位发明人各自获得全部产品利润的5%。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另有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的要求,不能直接套用一般企业的安排。
企业可先归集劳动合同、研发协议、专利奖酬办法和历次付款凭证,逐项核对适用人员、项目范围、计算期间及文件版本。处理历史年度争议,还需核查当时适用的规范和有效安排,不能用后来制定的制度直接倒推既往项目。
授权奖励与实施报酬建议分别列项,付款审批和收款确认使用一致名称。对于已经发放的“专利奖”,应保存其对应项目和款项性质,避免仅凭一个笼统名称判断其已经覆盖全部报酬。
技术实施和人员贡献应连接到结算材料
建议研发、财务和人事共同维护项目奖酬核对表。研发说明专利用于具体产品或工艺的情况,财务提供对应期间的收入、成本及核算底稿,人事归集人员约定和已付款记录。各部门使用一致的项目编号,并保存产品更名、研发代号变化的对应关系。
对于同一产品涉及多项专利、非专利技术和多个团队的情况,可在立项、技术形成、专利申请和转产等节点,保存技术交底、实验记录、方案修改意见及人员确认材料。分配方案应解释不同技术和人员的贡献依据,避免仅以岗位高低或署名顺序作出结论。
收到报酬主张后,可先区分争议集中在成果实施、收入归属、成本扣除、计算期间还是人员份额,再判断需要补充哪些材料。对账表宜分别列明收益口径、成果范围、分配办法、已付款项和本次拟付金额。存在分歧的部分,可逐项记录意见及支持文件,避免将对单个数字的确认扩大为全部权利已经结清。
研发人员离职时,企业可归档成果目录、已付奖酬、待结算项目及后续联系渠道。这些属于便于核对和减少争议的管理建议,具体给付义务与金额仍需结合适用规范、有效安排和完整证据判断。
相关报道
- 发明人报酬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数额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6年9月1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2月2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科学技术部官网,页面标示发布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转载中国政府网,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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