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6年10月26日刊载《中国审判丨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秘密点固定的裁判规则》。文章作者为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邢会丽,内容涉及技术秘密确认不侵权之诉中的秘密点固定、审理程序和证据保密。
最高法知产法庭文章介绍技术秘密确认之诉裁判思路
文章援引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经催告后未提起诉讼,也未撤回警告;进入确认之诉后,权利人未明确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文章称,法院据此认定其举证不能、侵权警告缺乏事实依据,并判决确认原告不侵权。公开文章未列明该案案号和当事人名称。
文章梳理的现行规范包括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该条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规定权利人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只能明确部分的,法院审理明确部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列明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原告应举证的事项,包括对方发出侵权警告或投诉、诉权催告及其送达时间、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应在诉讼参与人接触涉商业秘密证据前设置保密安排。
技术秘密确认之诉的受理条件参照专利规则判断
技术秘密权利人发函或向客户投诉后,被控企业可能面临订单暂停、供应关系变化等经营影响。最高法知产法庭文章介绍,技术秘密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参照专利确认不侵权规则判断是否受理。
专利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后,权利人自收到催告起一个月内,或自催告发出起两个月内,仍未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上述期限是专利规则明文规定的期限。技术秘密案件参照该规则的表述来自最高法知产法庭刊载文章,不能据此将专利条文直接表述为技术秘密案件一概适用的法定期限。具体受理审查还会涉及警告内容、催告送达、权利人后续行为及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列出的举证事项,也包括侵权警告或投诉、诉权催告及送达时间,以及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相关警告、投诉、催告和送达材料,能够呈现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的经过。
秘密点的明确程度决定技术比对对象
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提出技术秘密权利主张的一方是被告,相关技术信息通常由权利人掌握。最高法知产法庭文章认为,法院审理范围取决于权利人在诉讼中明确的秘密点;作者建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首次庭前会议阶段要求权利人具体说明。这一时间安排属于作者提出的审理建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节点仍是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文章列举的说明内容包括秘密信息依附的载体和具体位置、与公知技术的区别,以及可用于比对的参数或步骤。图纸是载体,图纸所载尺寸、公差、材料或工艺等技术信息才可能构成秘密内容。数项公开信息经特定组合形成的方案,也可能成为受保护的信息;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仍需结合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和相应保密措施判断。
对研发型企业而言,专利申请、技术交底、样机记录、版本变更、访问权限、保密协议和离职交接材料,能够反映信息的形成时间、接触范围及保密安排。文章提出,权利人主张的秘密点应以不晚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版本为准;警告发出后升级的版本,不用于扩张原有主张。版本时间会影响秘密点的确定和后续技术比对对象。
涉密证据可通过法院保密安排控制接触范围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时,法院应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证据前,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以裁定等法律文书限制诉讼之外的披露和使用。当事人申请限制接触人员范围,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予准许。
最高法知产法庭文章进一步提出,可根据案件情况限制接触人员范围,并采取法院查阅、限制复制等措施。这些属于作者提出的审理建议,实际措施由法院结合申请和案件情况确定。
收到技术秘密侵权警告后,警告及送达记录、被指控产品或工艺版本、研发形成记录、人员权限、离职交接和对外披露材料,能够帮助呈现争议事实。权利人主张的秘密点与企业实际使用的信息逐项对应后,争议才有明确的技术比对对象。本站已有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保密措施实务介绍了商业秘密认定及保密措施,可供延伸阅读。
相关报道
- 中国审判丨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秘密点固定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6年10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8年12月13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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