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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履职终身负责,哪些情形会被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履职终身负责,并将调查范围延伸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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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0月21日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条例也把边界写得清楚:追责针对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案件改判、纠正本身,不等于办案人员应被追责。[1][2]

责任认定,不能只看案件输赢

条例适用于立案、审判、执行及审判监督管理等职责。故意隐瞒、伪造案件材料,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作出裁判,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权利等,属于应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正当理由严重超期办案并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被追责。[1]

执行工作同样纳入追责范围,包括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违规处理执行程序及违反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等。对负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条例规定了相应责任;但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1]

反过来,案件改判或纠正并不自动构成“错案追责”。法律条文理解存在合理分歧、出现新证据、当事人过错导致事实变化、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等,条例明确不得据此追责。一般办案瑕疵若不影响裁判正确性和效力,也不予追究司法责任;情节轻微且存在主动交代、挽回损失等从宽情形的,可以免予追责。[1][2]

退休、调离后仍可能调查

条例第十五条分别处理不同离岗情形:退休或调离人员在离岗前存在可能需要追责的情形,应当调查并明确责任;已经辞去公职、被开除或被辞退的,可以调查。对已死亡人员不启动追责程序;追责程序启动后当事人死亡的,终止追责。[1]

所以,“终身负责”并非不问情节、一追到底。调查仍须围绕任职期间的具体履职行为,查清事实、过错与后果,并依干部管理权限处理;责任也要按行为性质、情节、过错和后果区别认定。[1]

投诉举报是线索,不是追责结论

问题线索既可能来自法院内部的审务督察、案件评查,也可能来自检察机关抗诉、群众投诉举报或网络舆情。法院督察部门研判后,认为可能需要追责的,须按程序沟通并报院长批准启动调查;调查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获批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当事司法人员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和申辩权;相关处理决定也有申诉、复核及纠错机制。[1][2]

普通诉讼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违反审判职责,可以向相关法院督察部门反映,也可通过“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提交线索。举报会进入研判程序,但不意味着必然立案或追责;是否启动调查,仍应依条例核查事实并履行程序。[2]

条例把追责与依法履职保护并列规定: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有追究路径;合理的法律判断、正常办案瑕疵和事后结果变化,也不能简单转化为个人责任。监督司法人员,最终仍要落到可核实的履职行为、主观过错及其后果上。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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