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通过律师发来软件侵权函,附上一份英文版权登记和报价单,要求在若干日内确认安装数量并付费。企业有时认为软件服务器在国外,中国法院就不会管。著作权的保护确实有地域范围,范围之内是:该软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条约成员的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作品,可以进入这张保护清单。地域范围说明适用哪一国的保护,推不出外国软件在中国不受保护。
一旦进入诉讼,法院审查的项目和国内软件案件同类:谁享有著作权,被诉复制或安装是否发生,有无合法授权或权利限制,赔偿如何计算。民法典上的侵权责任和合同上的许可,都可能被同时主张。民事诉讼法则决定证据要查证属实,以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外国软件仍要经过权属和侵权审查
权利人要证明软件是作品、自己享有著作权或得到许可,并证明企业实施了复制、安装或通过网络提供等行为。企业可以提出已取得许可、版本不一致、超过保护期、独立开发等抗辩。赔偿仍然围绕损失、获利或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函件上的报价单只是对方的主张,尚未成为生效债务。
登记证书如果由外国机构出具,证明的是该机构登记的事项,还要看它与中国诉讼所要求的权属证明如何衔接,必要时核对条约和认证手续。证书上的软件名称、版本和权利人,要和函件、比对材料一致。名称只差一个词,可能是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也可能是两件软件,这要由比对和权利链条说明。
权利链条按时间排列:原始作者或雇主、转让合同、独占或普通许可、以及发函时的权利人。每一环的主体名称要能对上公示系统或护照、登记簿上的名称。代理人同时声称可以调查取证、起诉和和解的,授权委托书要逐项写明,缺一项就只在写明的范围内行事。委托书过期、委托人与证书上的权利人不一致,发函主体就还没有站稳。
催告函先核对证书授权和主体名称
回复事实之前,先核对三组信息。一是版权登记证书或从原始权利人到发函人的转让、独占许可链条。二是发函人的身份:权利人自己发函,还是代理人发函。代理人需要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要覆盖调查和诉讼,仅写「沟通」的委托,说明不了其有权代表权利人作出许可或撤诉。三是函件上的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登记是否一致,避免把商号相近的主体当成权利人。
在看到侵权比对之前,对安装与否作出肯定陈述缺少核对基础。比对应当显示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在界面、代码片段或文档结构上的对应。只有一份软件名称清单,还没有比对,事实回应缺少对象。要求对方提供比对,属于核对主张,并不构成对安装事实的承认。
安装情况以内部核查记录为准
对外陈述安装与否之前,先在内部核查服务器、终端和采购记录:正版合同、序列号、镜像来源和实际运行的程序。核查完成后再决定承认、否认或说明只使用了其中某一版本。核查前就书面否认全部安装,事后发现终端上仍有程序,两份材料会同时留在卷宗里。
核查范围包括办公终端、测试服务器和外包人员使用的设备,以及采购部保存的订单。只问信息部门「应该没有装」,得不到可以对外陈述的事实。发现部分终端确有安装的,陈述限定在已经核对的终端和版本,不延伸到尚未检查的子公司。子公司是否安装,要有该主体自己的记录,母公司的抽查替代不了。
收到函件之后删除程序、覆盖日志或隐藏目录,改变不了此前的安装事实,也会使证据状态更难说明。处理函件的顺序是保留现状、完成核查、再作陈述。主体资格和官方登记可以对照法院与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落在提出主张的一方。权利人主张安装和复制,要提出比对和权属;企业如果主张已经购买许可,要提出合同、订单和序列号。双方都没有安装清单时,法院根据已有证据判断,函件上的报价推定不了台数。境外形成的授权文件如果还要办理公证认证或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手续未完成影响的是证据形式,不决定软件在中国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许可合同、安装台账和函件送达时间,按民事诉讼法对书证、电子数据的要求保存原件和提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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