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起案例涉及虚假认证和审核程序缺失等违法行为
2026年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质量认证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产品、服务及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公布内容包括虚假认证、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减少或遗漏审核程序及未有效跟踪调查等问题,处理措施包括罚没、撤销批准文件或相关指定资质。
其中,河南启鉴认证有限公司案涉及超范围发证及审核组专业能力不足。公布材料分别列明了撤销证书、调整认证范围后认定有效,以及补充审核后认定有效的处理结果,不同证书的处理并不相同。
江西省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案中,机构仅凭企业承诺函处理不符合项,未验证纠正效果,并在环境及职业健康相关事项的审核中存在缺失。通报记载,该机构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70000元。以上事实见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案例原文。此次发布属于执法案例公布,并非新规发布;公布日期不等于各案违法行为发生或处罚作出的日期。
认证服务采购应把机构资质和交付过程同时写清
对购买认证服务的企业而言,这批案例提示的交易风险,是已经支付费用、取得证书,仍可能因机构资质或审核过程存在问题而影响证书使用。询价时只比较价格和出证速度,容易遗漏影响服务质量的事项。
《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要求认证机构在批准范围内开展业务,第二十一条要求完整实施规定程序并留存记录。企业可先要求服务方说明拟采用的认证规则、认证领域、实际发证机构及审核安排,并将机构公开资质与本次委托事项逐项对应。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核对相应指定范围,不能仅凭营业执照判断其具备发证资格。
通过咨询公司或中介接洽时,建议分别列明咨询服务和认证服务的提供者、收费项目、合同主体及收款账户。由谁准备材料、由谁实施审核、由谁出具证书、出现错误由谁答复,都应写入文件。中介出示的合作截图或口头介绍,不宜替代对实际发证机构的核验。
合同交付内容也不宜只有“一张证书”。可结合适用规则约定审核计划、企业需配合的事项、整改反馈、结果通知和后续监督安排,明确机构原因导致程序遗漏时的补救方式、费用承担及沟通期限。上述属于合同管理建议,并非要求每类认证一律采用相同审核时长或相同材料。
企业可按自身人员配置分配职责:确认认证用途、认证对象、费用及责任安排。对“不用审核即可发证”“资料可以事后补签”等承诺,应要求解释依据并重新评估委托。企业提交和签署的材料应反映真实情况,不能为了赶投标节点配合补造并未发生的审核记录。
供应商证书应与具体交易和当前状态对应
采购企业收到供应商证书时,建议把核验分成三项:发证机构具备相应资格,证书覆盖本次交易需要证明的事项,证书在相关履约节点处于可使用状态。三个问题各自需要材料,不能以其中一项代替全部核验。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四条区分产品、服务与管理体系认证的使用边界,第二十六条规定获证后的跟踪调查及证书暂停、撤销安排。因此,管理体系证书不宜被写成每批产品质量均获认证的证明,证书上的持证主体、场所及范围也需要与实际供货安排对应。相关规定可核对国家行政法规库所载条例。
实际操作中,可在供应商档案中保存证书编号、范围、期限、查询时间和查询结果,同时保留与供应商的解释记录。发现名称不同、生产地址变更或范围表述不清时,先要求提供对应关系说明,再判断其能否满足本次采购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交易风险安排复核,无须把所有采购都设计成同一套繁重程序。
遇到机构被处罚或证书状态异常,宜先取得具体处置材料,确认涉及的业务范围和证书。不能只因发证机构出现在通报中,就对其所有客户作出相同判断;也不能因为纸质证书尚未到期,就忽略后续暂停、撤销等信息。
合同可以进一步明确:认证作为供应商入库条件、交付条件还是验收材料,需要持续保持至哪个节点;出现变化后通知谁、补充何种证明、由谁评估替代方案。对已经入库或交付的货物,应另行核对检验结果、产品一致性和合同质量要求,避免把证书审查与实物验收混成一件事。
退费索赔和暂停付款需要回到具体合同判断
认证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并不直接确定委托企业能退回多少费用,也不直接赋予采购方拒付全部货款的权利。认证服务合同、企业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以及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分别审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涉及损失赔偿及可预见性限制。企业要求认证服务方补救、退费或赔偿时,宜先说明其承诺的服务、实际缺失、对证书用途的影响以及具体损失。解除合同还须核对约定事由或第五百六十三条等规定的条件,不能仅用“对方被处罚”替代完整论证。相关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刊载的《民法典》。
材料可按时间整理为委托合同及报价、付款凭证、审核沟通、证书及状态记录、整改要求、客户反馈和新增支出。重新认证费用、额外检测费用或客户索赔,应分别说明发生原因和金额依据。客户取消订单与证书问题之间的联系,也需由邮件、通知或合同条款等材料支持;不能把预计营业额直接等同于可获赔损失。
对采购合同中的证书争议,建议向供应商书面列明异常、要求说明或补救,并核对受影响批次、交付节点和付款条件。部分证书问题与已完成交付之间的关系尚未查清时,不宜仓促发出全额拒付或解除通知。双方达成替代履行安排的,应写清原证书处理、补充认证期限、费用和既有责任的保留范围。
若争议进一步形成退款或货款催收,可参照本站企业账款催收专题整理主体、金额、到期日和履行证据,再评估协商、诉讼或仲裁路径。监管投诉与合同请求解决的问题不同,提交投诉后仍需持续跟进合同期限和证据保存。
相关报道
- 质量认证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9月18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公布,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收录的2023年7月20日第三次修订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0年6月1日刊载,页面注明来源为新华网;该法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说明:本站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法律适用、时效、管辖和证据判断应结合完整事实判断。法律法规会修订,请以现行有效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