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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指南征求意见:企业可先梳理交接与验收条款

工信部就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至2026年10月15日。文件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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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回收利用全链条标准建设目标

2026年9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6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附件提出,到2030年制修订国家标准50项以上。标准体系结构分为基础通用、收集分类、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综合利用产品和绿色低碳六个部分。附件所述动力电池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动力系统使用的相关蓄电池,不含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范围包括废旧动力电池及其过程废料。

本次公开文件标注为征求意见稿,未规定正式施行日期。2030年及50项以上属于拟议建设目标,并非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日期和数量。

企业可按实际业务环节检查合同衔接

对回收企业及相关交易主体而言,可以借此次征求意见检查既有合同中交付、检测与结算的衔接。以下属于一般经营管理建议,并非草案规定的新增强制义务。

企业可以先整理实际承担的业务:交出废旧电池、负责收集运输、从事拆解处理,或者采购再生材料,再分别查看对应合同。不同环节的交付对象和验收内容存在差异,不宜沿用同一份笼统的交接说明。

只写“回收废旧电池一批”,可能无法充分说明结算所需的信息。建议在订单或交接附件中明确标的形态、数量或重量、已知状态、包装情况和随附资料,并约定现场记录的制作及确认方式。整包、模组、单体或者处理后的物料,应按实际交易内容描述,减少双方对交付对象的理解差异。

交易采用称重计价或检测后定价时,可以把操作顺序写清:由谁称重、使用哪份记录、取样发生在交接前还是交接后、检测结果对应哪一批货。价格暂不能确定的,可以协商暂结算金额、最终结算条件和差额处理方式,避免仅以“按实际情况结算”代替具体安排。

司机签收、仓库收货和质量验收可能由不同人员完成,建议明确各自确认的事项。交接表单可分别设置收货、重量、质量和结算确认栏,并与相应人员的授权范围保持一致,减少一处签字被双方赋予不同含义的风险。

检测与留样安排应当对应具体结算争议

对回收企业和再生材料采购方而言,合同仍需选择与标的相匹配的指标和检测办法。建议把适用的标准编号、版本及约定指标列入附件;对尚在研究或征求意见的内容,单独标记其状态,避免采购、销售和技术部门引用不同版本。

双方采用检测结果确定结算价格的,可以事先商定取样地点、样品数量、封样方式、检测机构选择及异议处理程序。样品和检测报告宜保留批次对应信息,并约定双方核对样品来源的方式,便于发生分歧时复查。

对异常结果,可以预先设置处理路径:先复核样品身份和检测条件,再按约定启动复检,最后处理价格调整、退换或其他争议。具体权利义务仍须结合适用规则、合同和履行事实判断,不能仅凭本次征求意见稿认定货物不合格或一方取得拒付权。

业务连续、批次较多的企业,可先抽取一笔已完成交易,检查订单、运输记录、交接单、取样记录、检测报告与结算单能否相互对应。发现缺失记录后,再调整表单和岗位分工。此类检查可以围绕现有业务开展,无需把草案中的建设方向直接写成交易对方必须履行的条件。

企业可围绕实际困难提交意见并跟踪后续文件

有意参与征求意见的企业,可组织技术、采购、销售及合同管理人员共同阅读附件,梳理不同来源物料分类、跨企业交接信息、检测与结算配合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这些是可供研究的反馈角度,不意味着草案已为每一种情形规定完整操作办法。

反馈材料可说明对应章节、业务困难、建议表达及理由。建议设置过渡安排时,可说明设备调整、检测能力或供应商协同所需条件;建议统一信息字段时,可解释该字段在交接双方的具体用途。涉及客户名称、配方或工艺参数的,提交前宜核对披露范围。

根据公告,反馈应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反馈”。有意提交意见的企业宜在2026年10月15日公示期结束前完成发送,并保留提交版本和发送记录。

后续可分别跟踪指南正式文本与具体标准的发布情况。涉及设备投资、长期供货或质量承诺时,应逐项核对相关文件的性质、实施时间和业务范围,避免将拟议建设目标直接作为现行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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