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达成分期和解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两条路径有衔接和选择限制,不能同时推进并获得重复清偿。
执行和解协议的书面内容与提交
协议内容通常包括执行案号、生效文书、未履行本金及利息、每期日期、收款账户、执行措施安排和违约后果。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并经另一方认可,法院可依法处理中止执行。
私下协议没有提交法院,并非当然无效,但其在执行程序中的认定和救济适用相应规则。签署权限、原件、转账和法院笔录需要保存,口头承诺无法替代这些节点。
违约后可选择的两条救济路径
根据执行和解司法解释,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选择恢复后,法院对就履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有相应限制;选择起诉且法院受理后,原执行程序也会发生衔接变化。
申请之前,原生效文书范围、和解新增条款、担保、对方财产和时间成本都需要比较。“恢复执行”并不意味着协议中的全部新增违约金都可以直接执行。
履行期限与恢复申请期间的起算
申请恢复执行适用申请执行期间规则。因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时,期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协议规定多期付款,应结合现行规则和具体违约条款核对,不宜长期搁置。
协议期限尚未届至、条件尚未成就,或者对方正在按约履行时,法院可能不予恢复;涉及预期违约等情形需具体审查。分期加速安排可参考分期还款协议提前到期。
已履行部分必须依法扣除
恢复执行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依法扣除。付款表需要列明每笔日期、金额、备注及抵充口径;原文书已经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利息的,再按适用规则计算,重复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使用债权利息计算器只作明细辅助,最终应与生效文书、和解协议及法院执行口径核对。
担保条款满足条件时可衔接执行
和解协议约定担保,且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符合司法解释条件时,恢复原文书执行后可依法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只有私下担保签字,不一定具备这一直接执行效果。
通过执行路径与材料清单整理恢复申请、原文书、和解协议、违约与付款证据,并持续更新财产线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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