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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正草案的征求意见记录,已被9月1日施行的修改决定替代

这是2026年6月律师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的记录。修改决定已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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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说明:本文记录2026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修改决定已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并自9月1日起施行,现行信息以正式决定的十项变化为准。

2026年6月,律师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修改没有对律师制度作全面重写,改动集中在律师行业党建、执业权利保障、诚信执业、涉外法律服务、刑事辩护全覆盖、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律师执业等几类问题上,属于定向完善。

截至2026年6月28日,律师法修正草案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5日。结合草案文本和公开报道,这次修改的背景、进展、主要内容以及律师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几块来看。

律师法修改的背景与进展

律师行业治理体系进一步法治化,是这次修法的一个直接背景。近年来,律师行业党建、执业权利保障、职业道德建设、违法违规执业惩戒等制度持续推进。律师一侧需要更充分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代理等权利保障,另一侧也需要更明确的执业边界和诚信执业要求。因此,修法体现出“保障执业权利”和“规范执业行为”并重的取向。

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成修法的另一条线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推进多年,其核心是通过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制度,让未自行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能获得辩护帮助。草案把“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写入律师法,这一制度安排有望从政策和试点层面上升为法律规范。

涉外法治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第三条线索。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跨境交易、涉外争议解决和国际合规需求增长,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和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上升。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的试点已有实践基础,草案拟把相关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修法进展可以按时间看:2021年司法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已提到律师法修订工作;2026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2026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6月26日起,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5日。

律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对比与解读

从公开草案看,本次修改共涉及10项内容。主要修改方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修改事项现行制度或原有表述草案拟修改内容简要解读
立法表述使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表述调整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体现国家法治话语体系的变化
党的领导现行法未单列规定增加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律师事务所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将律师行业党建制度实践上升为法律规范
执业基本要求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增加“模范遵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对律师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提出更高要求
执业权利保障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从原则性保护走向机关职责化、制度化保障
涉外法律服务缺少专门的总则性规定增加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培养涉外律师人才回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需求
律师执业条件拥护宪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增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将“两拥护”作为律师从业基本要求法定化
刑事辩护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增加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强化刑事司法中的辩护权保障
离任人员从业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增加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人员辞职或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应遵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与公职人员离职从业监管制度衔接,防止利益输送
公益法律服务已有法律援助等相关规定增加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推动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港澳律师大湾区执业主要依靠授权试点和国务院试点办法规定香港、澳门法律执业者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可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将试点成果转化为稳定制度安排

从实务角度看,草案呈现出三个特点。

律师职业的政治属性和行业治理要求更加明确。草案把党的领导、律师事务所党建、“两拥护”等内容写入法律,律师制度因此不只是行业管理制度,也被放进国家法治体系的组成之中。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内部治理、合规管理、人员管理和执业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会进一步提高。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有望更具操作性。现行律师法已经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权利的实现,往往依赖具体办案机关的配合。草案把相关机关纳入执业权利保障主体,权利保障从原则宣示走向制度落实有了更明确的依托。

法律服务市场更加面向涉外法治和区域融合。涉外法律服务和港澳律师大湾区执业入法之后,律师法的功能从传统的律师准入、律所管理、执业纪律,扩展到服务高水平开放、跨境交易和区域融合发展。这些修改对涉外业务团队、粤港澳大湾区律所和企业客户都有现实影响。

这一文本当时仍为“修正草案”,尚未最终通过。草案没有系统重写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收费、律师协会自治、惩戒程序、调查取证权等更深层制度安排。是否会进一步全面修订,要看后续立法进程。

律师法历次修正的主要内容

我国律师制度大体经历了恢复重建、法典化、市场化规范、执业权利保障和国家战略导向几个阶段。

1979年至1986年前后,是律师制度恢复阶段。1979年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重新确认辩护制度;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出台,标志着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运行。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开始实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律师职业准入和行业组织逐步建立。

1996年,是律师制度法典化阶段。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律师制度的法律,确立了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律师权利义务、律师协会和法律责任等基本框架。

2001年,是法律职业准入衔接阶段。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作第一次修正,核心背景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开始趋于统一。

2007年,是律师法较大规模修订阶段。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作系统修订,修订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强化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制度,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法庭辩论、人身权利保护等内容作了更具体规定。

2012年,是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衔接阶段。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律师法,主要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衔接,调整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表述,进一步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参与人的代理权。

2017年,是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衔接阶段。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时第三次修正律师法,将相关表述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衔接。

2026年律师法修正草案,可以理解为律师制度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战略导向阶段。它一方面将党的领导、执业规范、离任从业管理、公益法律服务等内容纳入律师法;另一方面将涉外法律服务、刑事辩护全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成果写入法律。这些条文之外,律师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涉外法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和区域融合发展中的功能定位也被重新强调。

1996年立法,2026年草案更看治理和开放

1996年律师法回答的是“律师制度有没有法”,2007年修订的重点在“律师如何依法执业、如何保障执业权利”,2026年修正草案关注的是“律师制度如何服务国家治理、公共法律服务和高水平开放”。

对律师行业而言,这既是制度机遇,也是职业要求的提高。律师除了专业能力,还需要在政治方向、诚信执业、公益责任、涉外能力和规范化管理上投入更多。对企业客户而言,律师行业制度越规范、执业权利保障越充分,法律服务的稳定性、专业性和可预期性也会增强。

相关报道

  • 新华社:《律师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中国人大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开征求意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及修改前后对照表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治日报相关公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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